4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-2012.6.21

基金部通知【2012】22号

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基金管理公司、基金托管银行:

为放松对基金产品的通道管制,强化内在约束机制,经研究,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(一)   基金部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,即在现有的境内基金、QDII基金及创新产品通道之外,增加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,并简化审核程序,优先予以审核。

(二)   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新基金时,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,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,可以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上报基金募集申请材料。

(三)   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、公司固有资金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。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。

(四)  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上报并募集新基金的,在满足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,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时,即可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程序。

(五)  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,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,基金合同自动终止,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。

(六)  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上报并募集新基金的,应当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,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、基金年报、半年报、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、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、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。

(七)  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上报并募集新基金的,应当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严格履行公平交易原则,充分防范利益冲突。

(八)   本通知自2012年6月21日起实施。

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

二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